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芊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901號、第2246號、第2297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芊秀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01號、第2246號、第2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復分別著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芊秀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01號、第2246號、第2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堪認該等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本案之包裝袋3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並未檢出第一、二、
三、四級毒品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是該扣案物品,並非屬毒品或違禁物,自不得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及銷燬,故聲請人聲請沒收此部分扣案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附表:扣案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定書及鑑定結果偵查案號是否沒收銷燬1含有安非他命之液體(大)1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淡黃色透明液體1瓶,毛重25.1940公克,淨重14.4310公克,取樣0.0168公克,驗餘淨重14.4142公克,未檢出第一、二、三、四級毒品成分(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901號卷第19頁)。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901號否(非屬毒品或違禁物)2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白色透明結晶1袋,毛重0.7240公克,淨重0.61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61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901號卷第19頁)。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901號是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白色透明結晶1袋,毛重0.2360公克,淨重0.03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3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907號卷第153頁)。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46號(臺北地檢署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907號)是4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白色結晶塊1袋,毛重0.9180公克,淨重0.76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76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89號卷第153頁)。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97號(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89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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