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原告 陳婉琳
王恒毅 被告 高睿 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23、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王令冠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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