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95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0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55號駁回上訴確定,及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3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5日、3月15日、3月15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97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5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1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確定,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5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4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79號函暨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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