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7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4197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3月4日入監接續執行,同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0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10月16日,並於99年7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2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