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 王瑞慶 抗告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祭祀公業王三規堂暨祭祀公業王 三槐堂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