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吳家妘 被告 吳東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高明德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