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吳家妘 被告 洪秋玲 上列被告因被告洪秋玲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洪秋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