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290號聲請人成豐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分別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元共10紙、32,
000元1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共11紙,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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