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0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君凱輔佐人黃義三輔佐人黃君煜選任辯護人 吳俊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君凱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君凱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等罪,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犯罪嫌疑自屬重大,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其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誘因隨之增加,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另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1、第225條、第227條等妨害性自主罪之犯行達數十次之多,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2款之事由,而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102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前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檢察官及被告均得提起上訴,尚未確定,苟被告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確定,其為避免刑罰執行,則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院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現階段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