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源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