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129號債權人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民國97年8月12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