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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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詐欺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
1月15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6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4月28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