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 侯傑 被告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