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 許碧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