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補字第六十六號原告鴻峻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文華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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