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2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莊偉廷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徐瑞蓮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瑞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效力及於全體被告),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36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251元。茲限原告於106年11月27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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