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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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5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藍靖凱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105年度簡上字第107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議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藍靖凱具狀對於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7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該確定判決之繕本,亦未提出聲請再審之相關證據,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式於法不合,依前揭說明,自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命其補正,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