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71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郭天邵

吳柏源

被告 紀俊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1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附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原告承保之車輛自出廠日98年1月15日,迄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0年11月14日,已使用12年,故原告承保之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金額後為4,333元(詳如以下計算式)。

【計算式】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3,318×0.369=15,984

第1年折舊後價值43,318-15,984=27,334

第2年折舊值27,334×0.369=10,0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27,334-10,086=17,248

第3年折舊值17,248×0.369=6,365

第3年折舊後價值17,248-6,365=10,883

第4年折舊值10,883×0.369=4,016

第4年折舊後價值10,883-4,016=6,867

第5年折舊值6,867×0.369=2,534

第5年折舊後價值6,867-2,534=4,333

第6年折舊值0

第6年折舊後價值4,333-0=4,333

第7年折舊值0

第7年折舊後價值4,333-0=4,333

第8年折舊值0

第8年折舊後價值4,333-0=4,333

第9年折舊值0

第9年折舊後價值4,333-0=4,333

第10年折舊值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4,333-0=4,333

第11年折舊值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4,333-0=4,333

第12年折舊值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4,333-0=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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