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6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66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被告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魏賜琪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23,636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

2

63,579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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