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660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被告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魏賜琪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23,636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
2
63,579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