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意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意茹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意茹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又被告於肇事後,在具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發覺其為肇事者
前,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並願接受裁判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0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於變換車道時未注意其他車輛,亦未開啟變換車道之方向燈,逕直切換車道,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使告訴人受有傷害之結果,所為實不足取;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罪,但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害、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明聖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600號被告陳意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意茹於民國112年9月13日21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機車),沿屏東縣麟洛鄉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外側車道,行經中山路519之4號前時,原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且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未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亦未讓後方之直行車先行,即貿然變換至慢車道,適 沈鈺翔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機車),沿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甲機車右後方之慢車道,行經上處,當場與甲機車發生擦撞,致人、車倒地(陳意茹對沈鈺翔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而 陳瑜妶 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乙機車後方之慢車道,行經上處,見甲、乙機車發生擦撞,因煞車不及,遂撞及乙機車,亦致人、車倒地,陳瑜妶因而受有左膝脛骨平台線性骨折之傷害。嗣陳意茹於案發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知悉其本案犯行前,即主動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員警坦承為肇事者,並自首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瑜妶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意茹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於前開時間,騎乘甲機車行經上處,未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亦未讓後方之直行車即被害人沈鈺翔騎乘之乙機車先行,即貿然由原行駛之外側車道變換至慢車道,而與乙機車發生擦撞,並造成告訴人陳瑜妶所騎乘之機車因煞車不及,亦與乙機車發生擦撞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於前開時間,騎乘機車行經上處,見甲、乙機車發生擦撞,因煞車不及,遂撞及乙機車,致人、車倒地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籍駕籍畫面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6幀佐證本案犯罪事實。4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因發生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而受有左膝脛骨平台線性骨折之傷害之事實。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交通分隊長治交通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被告自首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案發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知悉其本案犯行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員警坦承為肇事者,並自首接受裁判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交通分隊長治交通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本文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檢察官李忠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