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 齊珮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1│10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