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賴銘博
賴育珊 賴久田 賴信甫 林俊仲 被告文心小學園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鐘麗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