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現暫押於臺灣台東監獄被告乙○○上列被告丙○○、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2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李俊彬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