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20
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47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1000元(即每月1萬5500元),第48期清償債務金額2萬7121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48萬4121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100%。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4萬1100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48萬元後,為16萬11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48萬4121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別無可供換價之財產,亦足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其自99年3月29日起任職於臺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每月實領薪資為3萬5690元。
扣除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5000元,及每月清償金額1萬5500元後,所餘金額1萬519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金額,僅略高於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614元,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現年49歲,為提高清償金額,自願將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延長為8年,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2月為1期,共48期。││2.每期在次月15日給付,第1至4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萬1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48期清償金額2萬712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債務總金額:148萬4121元(依本院99年6月18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5.清償總金額:148萬4121元││6.總清償比例:100﹪││7.清償金額(1)145萬7000元清償比例(1):98.173﹪││8.清償金額(2)2萬7121元清償比例(2):1.82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66049│7646│6687│├──┼────────┼─────┼──────────┼───────────┤│2│聯邦商業銀行│609344│12728│11128│├──┼────────┼─────┼──────────┼───────────┤│3│大眾商業銀行│41584│869│741│├──┼────────┼─────┼──────────┼───────────┤│4│安泰商業銀行│103706│2166│1904│├──┼────────┼─────┼──────────┼───────────┤│5│永豐商業銀行│363438│7591│6661│├──┼────────┼─────┼──────────┼───────────┤││合計│0000000│31000│27121│├──┴────────┴─────┴──────────┴───────────┤│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至第三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47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前47期總分配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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