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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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柏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柏陞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驗餘部分,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余柏陞明知「Mephedrone」、「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9日前某日許,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取得附表所示純質淨重共計11.462公克之第三級毒品後即持有之。嗣於112年1月29日7時50分許,余柏陞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友人 廖昇嘉 ,行經臺南市南區新都路462巷口時,因另案為警盤查,經警在上開車輛內查獲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而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
(一)被告余柏陞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廖昇嘉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第17至20、23頁)、扣案物照片2張(警卷第47頁、第53頁上方)、扣案物查獲照片5張(警卷第65頁下方照片至69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卷第23頁)。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附表所示「愷他命」、「Mephedrone」、「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均屬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被告本案持有之如附表所示毒品純質淨重共計11.462公克,是其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數種第三級毒品,因僅侵害一法益而屬單純一罪,自應僅以一罪論。
四、爰審酌被告知悉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已為國法所厲禁,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應予非難,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期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勉持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1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查被告持有而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驗餘部分),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三級毒品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一併沒收之。此外,上述毒品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之,附予指明。至扣案之玻璃球、瓦斯槍及折疊刀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相關,自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押物鑑定結果1愷他命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21.664公克、檢驗前淨重20.987公克、驗餘淨重20.966公克;單包純度約51.3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785公克。)2藍白色膠囊15顆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檢驗前毛重5.841公克、檢驗前淨重2.31公克、驗餘淨重2.156公克;「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29.3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77公克,另一第三級毒品成分無法定量純質淨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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