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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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37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被告 鄧渝蒨 (原名: 王瑞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起訴時被告住所位於「南投縣信義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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