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7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家勝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5日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4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家勝(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4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依前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此有其刑事聲請再審狀1份可稽,又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寄存送達其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戶籍址,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然其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份可佐,揆諸首揭說明,其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其本件聲請既顯屬程序上不合法,自應逕予駁回,而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