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1093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被告 李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移轉本院(108年度桃小字第2129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債權給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商佳信公司再將債權轉讓給原告。被告於民國91年6月23日向家福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4年12月20日計積欠本金新台幣13,361元及利息,有家樂福得益卡主卡申請表格、約定書、財政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交易記錄一覽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