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