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98號聲請人 戴淑惠
羅仕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徐于惠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系爭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表明系爭二紙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