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楊文達 被告 曾進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簡字第26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仕蕙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