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黎 金鳳 (原名:金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柒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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