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一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吳一郎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一郎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8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371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9年11月9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0年3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3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1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6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施用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所施用之毒品」欄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查獲方式,先後為警查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簽分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一郎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二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罪,共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欄││││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6年9月4日上│以將第二級毒品│嗣因吳一郎為假釋中付│吳一郎施用第二│││午6時許,在桃園│甲基安非他命置│保護管束人,於106年│級毒品,處有期│││市○○區○○路13│入玻璃球燒烤並│9月7日下午2時33分│徒刑柒月。│││1之1號居所內│吸食煙霧之方式│許,向臺灣桃園地方檢│││││,施用第二級毒│察署觀護人報到並接受│││││品甲基安非他命│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1次│他命類陽性反應。│││├─┬──────┴───────┴──────────┴───────┤││書│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編號│││證│:000000000)。││││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2日出具之桃檢-247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106年11月30日晚│以將第一級毒品│嗣因吳一郎為毒品列管│吳一郎施用第一│││間11時許,在上開│海洛因摻入香菸│人口,於106年12月2│級毒品,處有期│││居所內│內點燃吸食之方│日晚間7時40分許,在│徒刑壹年;又施││││式,施用第一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用第二級毒品,││││毒品海洛因1次│分局龍岡派出所內接受│處有期徒刑柒月│││├───────┤採尿送驗後,結果呈鴉│。││││以將第二級毒品│片類、安非他命類陽性│││││甲基安非他命置│反應。│││││入玻璃球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書│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6年12月19日出具之│││證│UL/2017/C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6F-508)。││││③勘察採證同意書。││││④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