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立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52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