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5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曉鵑 、 廖裕德 、 黃碧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違約金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5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曉鵑 、 廖裕德 、 黃碧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違約金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