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62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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