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主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零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3544號)
(一)、債務人侯主介於99年10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2年10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18日止累計286,743元正未給付,其中272,254元為本金;2,685元為利息;11,8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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