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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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相愛城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雅珞 被告 王心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6萬8,832元(相愛城堡有限公司部分)、230萬元(黃雅珞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相愛城堡有限公司、黃雅珞依序為2,870元、2萬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