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9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9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退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995號上訴人 毛嘉春 被上訴人 銓敘部 代表人 張哲琛 訴訟代理人 周佩芳
黃琬祺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程式。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未依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而補正繳費,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100年度裁聲字第24號裁定駁回確定。嗣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於100年8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證。上訴人迄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吳慧娟法官江幸垠法官曹瑞卿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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