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江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文雄於民國85年10月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05,254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文雄│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8,307元││5月30日起│││├──┼────┼─────┼──────┼──────┼───────┤│002│新臺幣│江文雄│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19,447元││5月1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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