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545號債權人均記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鈞 定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久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債權人是否為均記貿易有限公司?若是,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與所附證據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為均記貿易有限公司,其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