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一行及據上論斷欄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均更正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