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七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為家中唯一獨子,平日須照顧六十歲之老父及妻小,因被告被羈押,致家人乏人照料,生活頓時陷入困境,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江振義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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