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劉正亮 送達代收人 吳麗如 律師被告 曹嬌娥 被告 王清勇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劉正亮對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1號被告曹嬌娥、王清勇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林家賢法官梁凱富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郭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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