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鄢陳雪妹 代理人 黃美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不慎於99年11月25日遺失,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年3月19日之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3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迄今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C4230│股票│1│3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48523│股票│1│6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48861│股票│1│67│││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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