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文鍾 上債權人對債務人 曾錦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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