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31號聲請人 朱翠珍 相對人創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委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792元及土地複丈費15,200元,合計192,99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