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5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龍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李龍誠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5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龍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李龍誠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