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斌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王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台幣1,200萬元,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斌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曾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王斌前於民國103年9月29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案件裁定准債務人王斌自104年2月25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經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更生事件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499,627元,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5,985,075元,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14,153,441元,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265,987元,共計20,904,130元,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製作債權表後公告並合法送達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無人於10日之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債權表已於104年5月23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更生事件、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縱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依法本院仍不得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從而應無再令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並轉知各債權人進行表決之必要。是債務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既已逾1,200萬元,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於104年5月7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且本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規定。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本裁定已於104年5月29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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