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2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在高雄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販賣毒品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62號、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934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確定判決(一審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16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8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明威